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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退税需要软件测试报告吗?

 软件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一)具有软件企业资格并持有厦门市信息化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二) 持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三) 持有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产品。      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需提交的资料:     (一)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书面申请报告及《计算机软件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六)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1.软件企业申请退税计算表、软件企业纳税情况表(见附件2、附件3);2.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3.企业产品销售明细帐复印件、属嵌入式软件的还需提供成本明细账复印件。      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保证与原件一致。

发布时间:2024-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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